根据省财政要求,本次工资调整之后,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应重新予以调整,结合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平市财政局《四房金联字{2013}2号文件精神,缴费比例应调整至工资总额12%。故从2015年9月起,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均有所调整。调整具体方案:
缴费基数:调整工资后的工资总额(财政拨款数)。
计算公式:缴费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提高部分+岗位绩效
缴费比例:12%
住房公积金当月缴费数=缴费基数*12%
配比比例:12%。即职工个人扣12,单位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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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