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部(处)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支付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使用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负责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单位(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二)审核校内各单位(部门)提出的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三)受理学生提出的勤工助学申请,指导和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六)管理、使用和审批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九条 设岗原则。以工作需要和工时数量设立岗位。学校对各单位(部门)申报的岗位进行调查,确定岗位的数量和具体设置。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基本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学校后勤部门应严格控制雇用临时工数量,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求,于用工前一个月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经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的岗位申请(申请应说明用工岗位、数量、形式、时间、责任、报酬等),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设岗。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批准后的用人单位(部门)需求计划,向各学院下达勤工助学岗位。各学院应将勤工助学岗位需求计划进行公布,并组织申报、选拔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根据公布的勤工助学岗位,向所在学院提出岗位申请,填写《bobapp官方下载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后,所在学院进行初选,并将初选人员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人单位(部门)的岗位需求组织选派。
第十四条 有临时岗位需求的用工单位(部门),一般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学生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用工《审批表》,经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方可用工,上岗人员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副本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学生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学有余力;
(五)吃苦耐劳,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酬金不低于8元人民币。特殊情况的酬金标准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由用人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用人单位(部门)每月3日前将上一月《勤工助学酬金报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汇总,报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统一安排酬金发放。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其劳动报酬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部门)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部门)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bobapp官方下载 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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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