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导出、使用和管理,保障数据安全,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学生资助系统应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学生资助系统采集、存储、生成的与学生资助相关的学生个人信息。
第三条 数据导出指学生资助系统的学校级用户在系统中通过数据导出功能下载相关数据的操作。
第四条 导出数据不得用于与学生资助无关的工作。
第五条 学校对数据导出、使用、管理遵循“谁导出、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数据导出、使用及审批
第六条 数据使用单位(部门)应填写数据导出(使用)申请表,并由学生工作处处长负责审批。
第七条 学生资助系统数据导出实行专人负责、双人操作制度。业务操作人员进行数据导出操作时,需审核人员(业务主管领导)在数据导出申请页面输入密码对数据导出进行授权。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业务主管领导)账号不得由同一人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 数据管理部门导出数据后,应通过正式程序交付给数据使用部门,做好记录。数据管理部门应加强数据导出管理,定期对本级资助数据导出日志进行审查。
第九条 实行资助数据限制性使用制度。导出数据使用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申请材料执行,不得超用途、超时限、超范围使用,不得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条 实行数据一次性使用制度。数据使用单位(部门)在非连续时段或因其他事项使用同一数据的,应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实行数据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数据使用单位(部门)应及时向数据管理部门报告数据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实行数据使用情况全程跟踪制度。数据管理部门应对数据导出、使用、流转和销毁进行全程管理,严控使用对象、范围和时限。严谨超用途、超时限、超范围以及转借其他单位和人员使用。
第三章 数据销毁
第十三条 实行数据销毁制度。导出数据使用完毕后,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使用单位(部门)应对导出的全部数据进行销毁,确认数据完全销毁后,数据使用单位(部门)出具销毁证明。
对需要长期保留的纸质数据参照相关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责任
第十四条 数据专人保管。存储资助数据的计算机和移动介质指定专人保管,不得连入互联网,未经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严谨带离办公场所。发生故障需外出维修时应先拆除存储部件。使用数据时,不得上传网络,不得介入具有上网功能的电脑。
第十五条 一旦发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及出现数据遗失、泄露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向上级数据管理部门和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数据使用单位(部门)不得发布导出数据,未经数据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发布基于导出数据生成的统计数据,数据发布应按照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办理。
第十七条 数据使用申请材料和审批意见、数据导出申请审批单、数据交付记录、数据销毁证明等重要材料,应妥善保管,备案留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工作部(处)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