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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为加强学院公章管理,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维护学院利益,规范院内各部门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避免因公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指公章包括学院公章、钢印,院领导方章,学院各系、部、处、室及各直属部门公章,以及院内其他行政公章。
3.学院各部门的公章由院长办公室统一刻制,并将印模备案后,方可启用。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公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各部门公章由院长办公室统一保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部门自己保管的,首先要经主管院长批准,并提出书面申请,负责人签字后到院长办公室办理领取手续,方可自己保管。
5.自己保管的部门公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不得转借他人或由他人代管,不得私自带出,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时,要经主管院长批准,由专人携带。
6.公章自己保管的部门要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注明时间、使用者姓名、事由、负责人签字等项目。每学期末将登记表上交院长办公室存档。
7.各部门不许在未填写任何内容的材料或纸张上加盖公章,不许利用公章从事违法、违纪、反动、有损学院声誉等事情,否则后果自负。
8.公章如有丢失、损坏情况,要及时上报,重新办理刻制手续。
9.未领取公章的部门,需要加盖公章时,到院长办公室办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