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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促进学院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行政议事决策的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以下简称“办公会”)是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的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学院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
二、办公会成员由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助理,院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有关院领导决定并由院长办公室通知。
三、办公会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组织召开。具体会议时间和地点由院长办公室通知。
四、办公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
1、传达上级有关行政工作行行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措施。
2、根据党委会议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拟定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3、研究制定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讨论决定学院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4、听取各部门、各单位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研究决定各部门、各单位请示中需协调解决或需行政批准的重要事项,以及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5、讨论审定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
6、研究人事调配、教职工奖惩工作,审定年度教职工队伍建设、机构调整、干部聘任方案、人员的调出、调入。
7、拟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审定年度基建计划,讨论决定重大基建和维修项目。
8、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设备仪器采购、维修及相关事项。
9、研究审定学院重要的国内外作交流协议及重要的外事活动计划。
10、研究审定学生的学籍管理,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11、讨论决定院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五、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1、提交办公会审议的议题,一般须由分管院领导、院长助理提出,由院长办公室汇总后报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审定。凡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入办公会议题。
2、提交办公会审议决定的问题,相关的职能部门、单位须事先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及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并于会前有三天将材料送至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将此次办公会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于会前一天分送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提前了解会议,内容,并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
3、除需紧急议决的事项外,办公会一般下临时安排议题。对准备不充分或没有解决问题方案的议题,不上会讨论。
六、办公会议事程序及要求
1、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院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议题的初步研究意见、方案。
2、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发言应做到紧扣议题,简明扼要。
3、主持人根据议题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结论性意见。重大决策可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或形成决议。
4、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议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到会者,须事先向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事先对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研究决策某一问题时,其分管的院领导必须到会。
5、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会议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或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6、如与会人员对议题分歧较大,除急迫事项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
7、对因故缺席成员,必要时会后可由院长(副院长)或院长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此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或由院长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
七、会议决议的实施及督办
1、对办公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备件执行。
2、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一般应提交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办公会上确认。
3、办公会上决定的事项,由各分管院领导负责同有关部门落实,院长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院领导反馈督办结果。
4、院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院长办公会议纪要》须经有关办公会成员审阅后再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签发。《会议纪要》与学院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