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知识

辐射安全

发布时间:2022-09-27 16:37:55 发布人:教务处 阅读次数:

七、辐射安全

(一)放射源分类

根据放射源的剂量,可分为: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

(二)放射源危害

1.短时间大剂量的射线照射会导致人体机体的病变。

2.长时间小剂量的射线照射有可能产生遗传效应。

3.大量吸入放射性物质可能会导致人体内脏发生病变。

(三)放射源采购

放射性物品的购买须报实验室管理处初审,经所在地的区、市、省三级环保部门批准,方可购买。对于进口的放射性物品,还须报国家环保部审批。

(四)放射源使用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须经学校报政府环保部门审批,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涉辐场所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并对放射源实行专人管理和使用记录,时常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涉辐人员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超过有效期的需接受复训。

3.涉辐人员在从事涉辐实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规范操作并正确佩带个人剂量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4.涉辐人员须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体检。

5.学生在从事涉辐实验前,接受指导教师提供的防护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指导教师对学生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6.放射性废弃物需分类收集,委托具有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或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并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五)放射源防护

(1)时间:接受曝露的时间尽可能缩短,事先要了解状况并做好准备,熟练操作程序。

(2)距离:远离辐射源辐射的强度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关系,距离加倍,辐射强度减弱四倍。

(3)屏蔽:利用铅板、钢板或水泥墙挡住辐射或降低辐射强度,保护人员安全。

2.体内曝露的防护

(1)防止由消化系统进入体内。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手套、口罩,禁止用口吸取溶液或口腔接触任何物品,工作完毕立即洗手漱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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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止由呼吸系统进入体内,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处理粉末物品应在防护箱中进行,必要时还应戴过滤型呼吸器。经常清扫,保持高度清洁。

(3)防止通过皮肤进入体内。实验操作时应戴手套,不要用有机溶液洗手或涂敷皮肤。

(六)事故紧急处理

若遇到放射源跌落、封装破裂等意外事故,应该做到:

1.及时关闭门窗和所有通风系统。

2.立即通知邻近工作人员迅速离开,向单位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严密管制现场,设立明显标志,禁无关人员进入,控制事故影响区域。

4.及时、彻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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