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责任,规范工作,强化监管,有效防范遏制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活动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管辖的校内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验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奖惩结合,与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挂钩,对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责任事故,实行 “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负有领导职责;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由学校、教学单位、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余校领导担任,成员为教务处、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院、部教学单位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及运行机制;研究决定实验室安全的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完善校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开展校级实验室突发事故演练,督促二级单位按专业特点开展专项培训和应急演练;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辐射源、特种设备等危险物品的领用、使用、搬运、储存以及化学品的申购、存储与使用实施监管,做好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建立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管控方案;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监督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成立教学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切实达到整改要求。
(二)督促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含负责组织本教学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确保与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培训计划,严格落实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制度,系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突发事故演练。
(四)具体负责对教学、科研所需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辐射源、特种设备等危险物品的购置申请进行审批,对其购买、运输、储存、领用、使用、退还和实验废物处置进行监管。建立本单位危险源分布清单,建立针对重要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应急管控方案。
(五)系统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包括责任体系、队伍建设、安全制度、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与处理、专业安全、其它相关的常规或阶段性工作归档资料等;档案分类规范合理,便于查找;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等。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其管理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学校及教学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根据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具体情况,制定并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准入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值班制度、个人防护、设备维护、管理和操作规程、重要危险源风险评估、安全检查制度和应急预案等。组织落实规章制度及安全警示标识上墙工作。
(二)建立实验室危险源清单,对实验室内所有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辐射源、特种设备等危险物品的领用、使用、退还和实验废物处置进行监管。
(三)负责对实验室设备的存放进行审批。
(四)定期上报需要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
(五)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台账、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贵重及特种设备运行记录等实验室技术安全档案。配置必要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
(六)负责组织实验室环境卫生和安全巡视等日常工作并做好记录,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实验指导教师对实验项目安全及师生安全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按要求完成学习培训考核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三)对实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告知学生实验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开展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为学生配置有效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具,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冒险开展高危险性实验。
(四)具体负责实验项目所需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辐射源、特种设备等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用、使用、退还和实验废物处置。
(五)如实填写实验室(机房)工作记录、危险化学品台账、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贵重及特种设备运行记录等实验室技术安全档案,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环境卫生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在实验室参与教学、科研活动的校内学生、外来人员,对实验室及自身安全承担责任,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人员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前须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按要求完成学习培训考核,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二)严格遵守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实验项目需经指导老师及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同意,知晓实验项目的危险性,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对实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实时防范。
(四)未经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双方批准,不得购置、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辐射源、特种设备等危险物品,更不得在教学、科研项目中超计划、超范围购置或使用以上物品,不开展高危险性实验。
(五)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及物品的位置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六)有权对实验室的安全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七)因本人原因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承担事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准入制度
(一)各实验室要严格实施实验室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持续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加强知识能力培训,打造实验室安全文化;各实验室要加强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开展各项预案演练和急救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估
对实验室用房及其水、电、暖、空调、楼宇通风等实验环境场所的基础设施,以及在实验室开展的教学科研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安全条件准入和实验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危险源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科研各个环节(包括申购、领用、存贮、使用、废弃物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制毒品、易燃易爆和易制爆品的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三)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一)实验废弃物主要涉及各类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以防造成公害。
(二)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物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产生强烈刺激性和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三)废酸、碱液需中和后再进行排放;无机及有毒重金属的废液经处理后,暂时统一盛在专用器皿内,由专业人员回收。学校职能部门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其进行处置。
(四)不得将实验后的动物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由专人负责收集,集中处理。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根据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要求,安置、使用仪器设备。
(二)各实验室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由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维修。
(四)仪器设备保管和使用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五)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进行赔偿。按其损失轻重程度可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对于丢失的仪器设备,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般事故系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000元;
大事故系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
重大事故系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10000元;
特大事故系指损坏精密、贵重、稀缺的同定资产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
(六)当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到保卫处、教务处报案,并迅速查明原因和情况,分清责任。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组织专人严格审查,进行处理。
(七)由于本人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还要根据国家法律及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用电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严禁在实验室内为电动车等大功率电器充电。
(四)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各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禁止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严禁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做好实验室仪器防晒、防尘、防爆、防潮等工作,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学校、教学单位、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学校每季度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二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实验室每日进行一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
(二)学校组建校级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根据工作任务开展实验室安全督查、抽查或专项检查,指导和监督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被查实验室应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扰检查或调查。学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多次整改不力的实验室,可进行封停,直至整改完成。
(三)各教学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督查制度,对本单位实验室组织开展定期检查或抽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实验室落实隐患整改。要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有能力解决的,应立即整改;暂无能力解决的,应首先采取措施,加强防范,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解决方案,推进问题解决。
(四)各实验室应严格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制度,每日巡视检查,做好值日值班,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重大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停止实验或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开展实验,同时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在教学单位报告。
(五)加大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室内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规程,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十三条安全隐患整改
(一)学校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实验室,由保卫处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封门,待整改验收合格以后方可重新启用。
(二)各级各类督查、检查应如实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安全隐患。
第五章 奖惩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各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事故所在单位应作出书面报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教学单位及个人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度考评,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评中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二十七条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各类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学校有关文件、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bobapp官方下载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