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1-01-21 0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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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简称为“推优”,此项工作简称“推优工作”。
第二条
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院团委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抓落实。推优工作应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院团委开展推优工作。
第三条
在校的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须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院团委推荐。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并结合团内评先工作开展。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要求出发,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任务,立足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突出重点,自下而上,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章 推荐对象的条件
第五条
28周岁以下,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且参加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及院团委组织的集中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团员,经过院团委的培养教育,原则上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作为推荐对象:
1
、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2
、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3
、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
4
、
学习努力,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二分之一以内,无补考现象。
5
、生活作风优良,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和生活习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6
、严格要求自己,组织纪律观念强,无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处分。
第六条 获得学校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基层团组织在征求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可不经过基层团组织的考察程序,直接报院团委审核考察,通过后向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推荐。
第七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推优”对象:
1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居于同班或同专业中等以下。
2
、受过纪律处分未满一年且处分未撤销的。
3
、参加团课学习成绩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得推优。
第三章 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八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的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行其责。
第九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通过党章学习小组、党团组织生活以及学生理论社团等多种方式与载体,组织他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增强他们的党性观念,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条
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团支部应及时进行申请入党团员的登记造册,并协助做好培养工作。
第四章 推荐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院团委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进行。为确保“推优”工作公平、有序地进行,在团支部“推优”过程中,院团委老师和班级辅导员将进行现场监督及指导工作。其具体程序是:
1
、在院团委指定时间,各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员到会人数须达到支部全体团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
2
、与会团员充分酝酿,根据推荐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考察对象,考察对象获推荐票一般应达到与会人员的半数以上。
3
、团支部委员会在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对象,填写推荐表,报上级团委。推荐人数一般应为计划发展党员数的2-3倍。
4
、院团委审批推优对象之前,应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院内公示。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院团委有权对该对象“推优”资格做具体调查核实。
5
、院团委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学生处党支部正式推荐。符合条件的团支部书记由院团委直接向学生处党支部推荐。
第十三条 “推优”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从团员大会召开之日算起。
第五章 推优工作的衔接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基层党支部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第十五条
各党支部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对推优工作应同时提出要求,学院党委在考核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时,对推优工作及计划一并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院团委应按照党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推优”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和学院党委汇报推优情况。
第十七条
推荐对象在校期间,如受到学院处分或参加院团委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院团委有权撤销其推优资格。
第六章 推优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各级党团组织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推优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避免随意性,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有关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性质严重者,应给予团纪、党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