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勤工俭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搬迁新校区后所面临的新环境、新形式,规范管理我院的大学生勤工俭学活动,满足家庭贫困的励志青年的合理诉求,使大学生勤工俭学活动既符合学院又好又快和谐发展的大局要求,又满足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需要,根据团中央及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不损害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利益,确保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履行勤工俭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
第三条学生从事勤工俭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学生,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五条学院团委大学生勤工俭学中心(以下简称勤工俭学中心)负责学校的大学生勤工俭学工作,对大学生勤工俭学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大学生在校园内进行的一切勤工俭学活动必须接受勤工俭学中心的领导与管理。
第六条 勤工俭学中心的职责:
(一)管理规范我校学生各类勤工俭学活动,使我校勤工俭学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
(二)了解和掌握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三)收集勤工俭学信息,开拓勤工俭学渠道,推荐和安排勤工俭学机会。
第七条在校园内,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必须到学院勤工俭学中心提交申请,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登记备案,并颁发大学生勤工俭学证书。
第八条凡在勤工俭学中心登记备案取得勤工俭学证书者,所进行的正常勤工俭学活动学院各部门应予以支持鼓励。未取得证书者,所进行的一切勤工俭学活动均视为不符合规定,勤工俭学中心及学院相关部门有权取缔或制止。
第九条学生从事经营性勤工俭学活动时,必须在中心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所经营项目必须与大学生勤工俭学中心颁发的证书一致,不得与学校现有经营项目冲突,不得损害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利益。
第十条学生勤工俭学活动所需要张贴的广告、海报等宣传用品,须经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在中心指定地点(一般为教学楼、宿舍、食堂门前指定地点)张贴,坚决制止在各种场合乱贴乱涂。
第十一条严禁学生参与传销等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勤工俭学中心有权对学生勤工俭学活动进行指导,对有意违反规定或不符合规定的勤工俭学活动,中心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中心有权取消其勤工俭学资格,并依据严重程度做相应处理。
第三章 注册成员
第十三条凡具有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籍,获得大学生勤工俭学证书者均为注册成员。在正式成为注册成员前须认真填写《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勤工俭学学生登记表》,经审查批准备案,由中心颁发勤工俭学资格认定证书后,即为中心正式注册成员,享受注册成员权利,履行注册成员义务。
第十四条注册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对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实行监督;
(二)凡在勤工俭学中心登记备案并取得《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勤工俭学证书》者,所进行的正常勤工俭学活动学院各部门应予以支持鼓励;
(三)自愿放弃中心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注册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二)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严格遵守勤工俭学中心的一切相关纪律与要求,支持中心工作;
(四)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学生勤工俭学所获报酬不得用于吸烟、酗酒、上网吧、打电子游戏、宴请等不合理的消费。学生勤工俭学中心将对勤工俭学的劳务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有不良行为,即取消其勤工俭学资格。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生的整体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学生在勤工俭学活动中应观察周围环境注意自身安全,对学生自发组织进行的勤工俭学活动,如出现意外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及报告学院有关部门,对意外情况后果,学生自行负责,中心不负责任。
第十八条凡成为注册会员均视为看过并认同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院团委所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