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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用电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07 11:10:59 发布人:总务处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范用电行为,保障用电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促进用电安全,根据《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确定的学生公寓、教职工单身宿舍(以下简称学生公寓)的用电管理。
凡在学生公寓的学生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安全、节约用电,维护供电设施设备,及时交纳有关费用,维护公寓的正常管理秩序。
第三条 总务处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公寓用电管理,与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商定并经学校批准的供电时限等办法,具体管控供电时间和用途,并在特殊情况下对供电措施进行临时调整;核算用电量,收缴并向财务处上交用电费用;处理用电纠纷;对违章用电进行技术监控和技术限制,分别协同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对违章用电进行查处。
在学生公寓居住的学生寝室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其寝室、房间、场所用电管理,学生在公寓用电由学生自行管理,分摊电费的比例由该公寓学生自行协商解决。发生矛盾时首先由该学生公寓的寝室长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上报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或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条 学校通过改进学生公寓用电的安全技术保障、服务和监控措施,加强对用电者的教育管理和对用电行为的监督检查,辅以超额用电收费等必要的调节手段,在依法保障学生公寓各类人员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等各项活动的同时,保障和促进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第五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用途限制。在供电时间内,用电人可以使用学习、生活、工作所需的照明台灯、电脑、充电器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和用电功率荷载的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器、电热毯、电炉具等超功率、非安全或炊事电器。
为保证安全,学校核定学生公寓每个房间的最大用电功率为500瓦。如违章用电智能式计量限电管理系统将对该宿舍自动断电。一经发现超负荷用电或违规操作使用用电设施,处以20元罚款并没收用电设备,情节严重者,给予寝室断电处理。
第六条 学生公寓的全日制学生用电实行最高电量限制,限额之内不收取费用,因学习、生活需要,四人间每月5日给予免费用电定额20度。确需超限额用电的,超出限额部分须按照四平市电力行业部门的电费标准向学校交费即每度0.50元,缴费时间:每周三、周五下午,缴费地点:办公楼611室。控电办公室在学生公寓二号楼四层。
第七条全日制学生的用电免费定额由管理部门每月核定一次,每月末为结算日。结算后用电免费定额剩余部分可转入下月继续使用。
第八条 寒暑假或其他时间,经学校批准需要临时在学生公寓短暂住宿的各类人员,除学校同意免费者外,均须在入住之前由活动组织者或住宿者预交电费,退宿时按实际用电量进行结算。
第九条 管理部门应按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取学生公寓用电费用,对电费的收缴、账目、收据等严格管理,收取电费收据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出具,并将收取的费用按时足额上交学校。
第十条 学生公寓的各类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用电,如有违章用电、损坏用电设施设备、拒不交纳电费或其他违反公寓用电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不同对象,分别对责任人予以取消其用电补贴、取消住宿资格、停止供电、要求赔偿损失等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权限对违反用电管理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教育拒不改正者,应及时建议学校做出其他处理决定。
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处、总务处
2012 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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