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德、智、体诸方面协调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二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处分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等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写出书面鉴定,并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等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其它处分时间分别为:警告为三个月、严重警告为六个月、记过为九个月,从处分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在处分期间表现突出,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写出书面鉴定,并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可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间没有悔改表现,并且再次犯错误,可在原来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行,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公、私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四 对犯错误学生的处理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学院有关部门对学生就处理而提出的申辩、申诉要认真倾听并进行复查。
五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学院审批,报省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委有关部门同意,省主管高校部门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善后问题依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七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