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设备采购管理,规范设备采购行为,提高设备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参照省政府、省教育厅对设备采购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设备指《bobapp官方下载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内和之外的设备,主要包括:学校办公设备;教学用仪器、设备、软件等。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资金、专项经费、科研课题经费、捐赠款等购置的设备或接受服务,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设备采购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建设设备采购管理系统,力争做到质优价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
第二章 采购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设备采购工作由学校资产管理(设备)处统一归口管理,负责组织牵头承办设备采购项目立项、审核、报请领导审批、验收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由学校批准立项后的项目的报请、项目验收后的资金支付。审计处主要负责审核项目经费。监察处负责监督设备采购程序的合规性及采购文件的合法性、采购项目开展及合同执行情况。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确定主管设备采购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在学校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在资产管理(设备)处的组织管理下,负责本单位(部门)的设备采购和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拟订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技术要求、使用要求、验收标准、售后服务要求等:负责合同签订,并对由此产生的相应结果负责。
第三章 设备采购组织形式
第六条 学校设备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各单位(部门)“自行采购”。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 是指属于《bobapp官方下载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内的设备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万元)。
第八条 学校集中采购 是指由学校组织实施的、在《bobapp官方下载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外的设备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金额在0.1至20万元)。
第九条 单位(部门)自行采购 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单价或批量价格低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入账标准(1000元)的设备采购。
第四章 设备采购申请、审批与实施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各单位(部门)在年初将本年度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项目书的要求认真填写,然后上报给资产管理(设备)处,由资产管理(设备)处负责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文件齐备后,经分管校领导核准,报校长同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立项,纳入年度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 对于单批次购置金额低于20万元设备或服务的,使用单位(部门)一般应在年初将采购计划按要求向资产管理(设备)处申报,并由资产管理(设备)处负责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经分管校领导核准,报校长同意,按项目金额采取以下校内集中采购方式:
(一)50000元至200000元(不含)的,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
(二)5000元至50000元(不含)的,由资产管理(设备)处组织使用单位(部门)、审计部门联合采购。
(三) 1000元至5000元(不含)的,由资产管理(设备)处会同使用单位(部门)集体采购。
第十二条 单位(部门)自行采购项目 单价或批量价格低于1000元,由各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到资产管理(设备)处备案,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资产管理(设备)处采购。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单价或批量价格超过50000元的所有设备(含服务类),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务合同与技术协议。
第十四条 经校长授权后,资产管理(设备)处负责组织申购单位(部门)审查与签订采购合同,对所签合同进行备案,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设备的验收入账与追踪回访
第十五条 初步验收 集中采购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单位(部门)组织人员按所签订的采购合同认真验收,并如实填写验收合格单和验收报告,然后向资产管理(设备)处提出正式验收申请。使用单位(部门)对设备初步验收的质量和数量负责。
第十六条 正式验收 资产管理(设备)处接到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的正式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到现场按合同中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合格报告上签字(正式验收)。使用单位(部门)有责任如实介绍情况,并接受相关提问。资产管理(设备)处对正式验收程序负责。
第十七条 一般性设备验收,使用单位(部门)须在到货后5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需要安装调试的、大型的或高、精、尖的设备必须在到货后1月内验收完毕,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购单位(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单价或批量价格大于等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入账标准、经验收合格的设备,资产管理(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帐,为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凡没有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的设备采购发票,计划财务处不予报账。
第十九条 对单价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批量价格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一年内要追踪回访价格与质量情况。使用单位(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针对技术性能达标、材料品质合格、配件资料齐全、售后服务到位等情况,进行追踪、鉴定和记录,以备案待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设备采购实施部门汇报,尽快解决。因问题拖延而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要追究使用单位(部门)责任。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条 监察处对采购活动和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有权对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采购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采购实施单位(部门)应严格按批准后的采购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需经相关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设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先斩后奏的采购,资产管理(设备)处不予资产登记,计划财务处不予报账,责任自负。
第二十四条 申购单位(部门)在制定采购计划对市场进行调研时,应当初步掌握采购设备(尤其是专业性设备仪器)性能的可选择范围、价格等,从而制定出合理的采购计划,避免造成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五条 申购单位(部门)不得代表学校与供应商商定价格,违者将停止或取消采购计划,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与供应商串通、阻挠、排挤其它竞争者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泄漏采购信息的。
(三)接受供应商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实物而不上交的。
(四)接受供应商的宴请、娱乐或旅游的。
(五)购进的设备不符合同技术要求,以次充好、以低代高、以缺代全或属假冒伪劣产品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设备)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相关管理办法不符的,按上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