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10-10 17:40:32
发布人: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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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讲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校全日制在读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及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自下而上逐级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
(三)综合考察回避原则;
(四)依规操作,严格公示,接受监督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系具体落实以及分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认定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是本校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对全校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对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
(三)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查研究;
(五)提出修改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办法的动议;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贯彻执行学校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对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完成上级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排序及量化考评管理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虽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比较困难者;
(二)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三)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四)父母双亲中有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较低者;
(五)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者;
(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四平市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者;
(七)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
(八)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少数本人虽未主动申请但家庭确实贫困,且有相关证明、情况属实者,可界定为困难生。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者,无遗产,无任何亲友资助或抚养者;
(二)父母双亲均长期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者;
(三)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而失去全部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者;
(四)父母双方下岗且收入低微者;
(五)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的;
(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四平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七)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以超过学院规定学制(不含休学)的在校生;
(二)购买高档通讯工具的;
(三)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的电脑(特殊专业需要除外);
(四)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经济许可能力的用品;
(五)家庭因投资、做生意、购置房产和贵重财物等造成的暂时经济困难者;
(六)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八)本人月平均生活消费高于四平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九)不能很好地完成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任务或拒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十)其它与经济困难学生行为不符者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包含如下程序:
(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由学生工作处印发《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系负责回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和学生信息录入工作.注:电子表格《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统计表》
(二)个人申请。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要求填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困难证明材料:1、低保证明复印件;或2、以介绍信形式的困难证明(农村学生需要村、乡2个民政部门加扣的公章,城市学生需要街道、区民政部门加扣的公章);或资助手册中的困难调查表。无困难证明材料的学生不能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三)班级评审。1、班级学生出席率90%以上2、班主任与一名系内学工干部监督整个评审过程3、根据本班学生对困难学生的认可程度进行投票排名并打出相应的分数(第一名;95,2=92,3=90,4=88,5=86,7=85,8=84,9=83。。。。。)4、以上内容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审表》”并当场在班级公布。材料上交学工办公室,系内统一上报学生工作处存档。
(四)系审查与公示。系学工办对班级级上报的名单和名次进行审查,将结果在各年级学生中公示3个工作日后,将无异议名单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校认定。校学生工作处对各系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后,予以批复确认。
(六)学工办上交学生处材料: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审表》3、电子表格《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系和班级级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界定一次,界定时间为每年9月下旬,有效期至次年8月,期满重新界定。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方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有关资助。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工作处、系和班级辅导员应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
学生工作处和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向同学了解、查阅有关消费信息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全校或纪律处分。
对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系和班级以及学生工作处应及时结合本办法给予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或系有权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一)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四)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
(五)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十八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管理条例
(一)学院每学年初给予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量化考评分基础分60分(满分100分),进行量化考评。
(二)加分管理
1
、系内加分管理:积极参加系内、班级组织的公益劳动或各种文体比赛加1-3分;班级干部加2分,系内学生会干部加2分,学院学生会干部加3分;系内加分每学年最高加10分,每次加分需要填写“系内困难学生量化加分单”统一上报学生工作处管理部门
2
、学院加分管理:积极参加学院内各种公益活动加1-3分;积极参加学院内各种公益劳动加1-3分;如:图书管理、网络维护、公共教室维护等一系列学院内的公益劳动;参加校级比赛并取得荣誉的加2-8分;学院加分每学年最高加30分,每次加分填写“学院困难学生量化加分单”,学生处管理部门统一存挡管理。
(三)扣分管理
1
、系内扣分管理:班主任可根据困难学生班级管理情况进行扣分,每次1-3分(学公办领取扣分单);学工办可以根据日常管理对违纪或参加指定公益活动中表现差的学生进行扣分,每次1-5分,填写统一的“系内扣分单”并存档上报学生处管理部门;每学期考试周前一周各个系上报困难学生扣分情况;(主要有扣分单原件和电子版的扣分统计情况)
2
、学院扣分管理:对指定参加的公益活动中,表现差的学生进行扣分每次1-5分,并填写学院扣分单存档管理;对受到学院级纪律处分的学生做相应的扣分,并填写扣分单存档管理
1
)通报批评扣2分;2)警告处分4分;3)严重警告处分6分;4)记过处分扣10分;5)开除学籍留校查看扣15分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和系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辅导相结合,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和思想进步,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会自立自强,坚持诚信守约。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系公示的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公示期内向系学工部门提出质疑,系学工部门应在接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学工部门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系学工部门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申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在认定前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审核,情况如果属实,应当做出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讲之“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是指:
(一)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二)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三)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讲之“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工作处
2011
年10月8日
附件: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