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工作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04-04 06:13:01
发布人: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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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工作的有关规定
各部门:
为了使出勤工资和现在已经发放的绩效工资真正和出勤情况挂钩,特作如下规定:
一、因工作脱离不开免予打卡人员应重新认定,具体操作方法是,各部门将免打卡人员名单及免打理由首先上报主管院长,主管院领导拿出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报院长审定。
二、
1
个月累计病假
5
天以上不发出勤工资,并按实际出勤天数发给绩效工资,计算方法是本人绩效工资除以
21
天再乘以出勤天数。
三、
1
个月累计事假
3
天以上不发出勤工资,并按本人当月绩效奖金的
90%
发放,
1
个月累计事假
4
天—
10
天,按本人当月绩效奖金的6
0%
—
90%
发放。
1
个月累计事假
11
天以上的不发给当月绩效奖金。
四、
1
个月累计旷工
1
天(累计四次未打卡为旷工一天)不发出勤工资,扣发当天工资并发当月
50%
绩效奖金。
1
个月内累计旷工
2
天以上,按矿工天数扣发工资,并停发当月绩效奖金。
五、事假、病假要严格按学校规定办理(病、事假
3
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
3
天由主管院领导审批,超过
7
天由书记、院长审批),各部门负责人要将本部门出勤情况月末上报人事处。
六、因指纹不清楚打卡机无法确认者,当场在打卡室签字,其它人不得代签,一经发现当事人、代签人及打卡管理员每人罚款
50
元。
本规定从
2010
年
4
月
19
开始执行。
人事劳资处
2010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