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工作

考勤工作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04-04 06:13:01 发布人:人事处 阅读次数:
考勤工作的有关规定
各部门:
为了使出勤工资和现在已经发放的绩效工资真正和出勤情况挂钩,特作如下规定:
一、因工作脱离不开免予打卡人员应重新认定,具体操作方法是,各部门将免打卡人员名单及免打理由首先上报主管院长,主管院领导拿出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报院长审定。
二、 1 个月累计病假 5 天以上不发出勤工资,并按实际出勤天数发给绩效工资,计算方法是本人绩效工资除以 21 天再乘以出勤天数。
三、 1 个月累计事假 3 天以上不发出勤工资,并按本人当月绩效奖金的 90% 发放, 1 个月累计事假 4 天— 10 天,按本人当月绩效奖金的6 0% 90% 发放。 1 个月累计事假 11 天以上的不发给当月绩效奖金。
四、 1 个月累计旷工 1 天(累计四次未打卡为旷工一天)不发出勤工资,扣发当天工资并发当月 50% 绩效奖金。 1 个月内累计旷工 2 天以上,按矿工天数扣发工资,并停发当月绩效奖金。
五、事假、病假要严格按学校规定办理(病、事假 3 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 3 天由主管院领导审批,超过 7 天由书记、院长审批),各部门负责人要将本部门出勤情况月末上报人事处。
六、因指纹不清楚打卡机无法确认者,当场在打卡室签字,其它人不得代签,一经发现当事人、代签人及打卡管理员每人罚款 50 元。
本规定从 2010 4 19 开始执行。
人事劳资处
2010 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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