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防范遏制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教学、科研活动正常秩序,决定建立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教学单位管辖的实验室或实验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所有在用实验室均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事项:
1.实验室性质及安全风险等级。
2.所涉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
3.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满足与符合情况。
4.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5.业务与安全培训方案、安全准入与知识确认制度、责任制落实方案等事项准备及落实情况。
第五条实验室危险源包括:
(一)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
(二)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
(三)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室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
(四)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
(五)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该类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材料失效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机械损伤、烫伤等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
(六)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室危险源为用电用水等设施设备引发的用电用水安全风险。
第六条依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般危险等级(一级)、中危险等级(二级)、高危险等级(三级)等三个等级。
(一)涉及使用较大剂量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生物,危险实验动物,放射源(装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等危险源的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为高危险等级(三级)。
(二)涉及使用较小剂量危险化学品、低致病性病原生物、实验动物、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机电设备等危险源的实验室(或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等级为中危险等级(二级)。
(三)未列入上述安全风险等级的实验室(或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等级为一般危险等级(一级)。
第七条针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应履行不同的程序和手续。
(一)一般危险等级(一级)的功能实验室,由实验室所属教学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向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履行备案程序。
(二)中危险等级(二级)的实验室,由实验室所属教学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向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履行备案程序。
(三)高危险等级(三级)的实验室(或实验项目),由实验室所属教学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向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履行备案程序。必要时由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复评,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可依据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学校相关规定,参考教育部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指导表内容,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实验室与实验项目风险评估标准。
第九条基于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类及等级,针对相应场所设施建设、人员配备、防范与应急措施制定等情况,依据相应的评价标准,评估结果可为通过(O)、自行整改通过(A)、整改复核(B)、不通过(C)。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实验室的设置、撤销及功能调整,实验项目的新增、取消及内容调整等工作。
(一)评估结果为通过(O)的实验室,相应工作可正常进行。
(二)评估结果为自行整改通过(A)的实验室,在自行整改后,相应工作方可进行。
(三)评估结果为整改复核(B)的实验室,暂停使用或暂停相应工作,经整改复核后,方可恢复。
(四)评估结果为不通过(C)的实验室,停止使用或终止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不碍情面、不走过场,切实把控好安全风险源头,切实保障好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好学校安宁稳定的办学环境。
第十二条学校将结合实验室评价评估及各类实验室检查,定期梳理核实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不评、漏评或不及时报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材料的,将下达工作建议书、或约谈相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或给予校内通报。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乃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办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