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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7-14 13:06:31 发布人:本站编辑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吉纪发〔2020〕5号)要求,根据省纪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工作部署,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决定开展学校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严肃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学校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专项整治,深入核查纠正,严肃查处问责,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学校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严守职业操守,引领学校风气。

二、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下列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

(一)违规参与经营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业态(详见附件1)问题;

(二)违规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业态,违规获取高额利息问题;

(三)利用职权为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业态违规违法经营、获取不当利益充当“保护伞”问题;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扰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业态正常经营管理问题;

(五)插手、干预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业态涉法涉诉案件问题;

(六)其他需要整治的重点问题。

三、整治范围

学校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四、整治时间

2020年7月至10月

五、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7月1日至7月10日)

机关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组织动员本支部处级干部对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填写《公职人员牵涉“小额贷”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详见附件2),如实报告情况,及时进行整改。实行“零报告”制度,没有牵涉“小额贷”问题的,也要报告。填报时做到人员全覆盖。

机关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书记要结合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本支部人员填报的《报告表》要进行审核,重点是填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填报内容是否完整、有关情况是否真实,经支部书记签字后于7月10日前将处级以上干部《报告表》上交到纪检监察综合办公室。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将《报告表》分级收集汇总,并将学校省管干部的《报告表》汇总后,于7月17日前报送省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

(二)甄别核实。(7月11日至8月15日)

纪委按要求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等方式,对上交的《报告表》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在全面掌握公职人员牵涉“小额贷”问题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存在参与经营管理或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业态情形的,要精准甄别其是否涉嫌违规违纪违法,并分类处理。对隐瞒不报,漏报、少报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肃处置(集中整治全过程)

学校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室对调查摸底和甄别核实情况进行认真梳理,统计汇总,加大对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线索排查力度,填写《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线索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及时登记相关问题线索排查处置情况,并实行台账式管理。对收到和排查中发现的我校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区分不同情况,综合运用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谈话函询、审查调查等方式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置。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并将梳理、汇总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8月15前报省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

(四)迎接检查(8月16日至9月15日)

围绕《报告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甄别核实是否认真到位、线索排查是否细致全面,以及对发现问题查处问责是否及时精准等方面内容,做好迎接省纪委监委抽查检查工作。

(五)督促整改(9月16日至10月15日)

机关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要强化对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学校将有针对性地研究出台加强监督的长效机制,保证学校范围内公职人员规范民间投融资行为,维护金融秩序。

六、组织实施

(一)保证工作力量。学校成立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集中整治任务落到实处。领导小组及成员如下:

组 长:王忠义

副组长:金艳芬

成 员:邢永 张明哲 宫迎新 周万才 杨前德 孙飞

李冰 王亮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主任由金艳芬同志兼任。

(二)坚持实事求是。集中整治工作既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排查发现和有效解决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突出问题,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法律为准绳,做到精准甄别、精准排查、精准定性。

(三)注重整治效果。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区分不同情形,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对违纪违法问题作出精准处置,确保集中整治工作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及时沟通情况。集中整治工作中,要加强与上级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办公室的沟通,遇有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扛起整治责任。机关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精心组织,确保自查不漏一个人,协助纪委组织推动集中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附件:

1.小额贷款公司类地方金融业态情况;

2.公职人员牵涉“小额贷”情况报告表;

3.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线索查处情况情况统计。

附件1

小额贷款公司类地方金融业态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类地方金融业态由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监管。具体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

以下说明仅供参考。

1.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典当行:亦称当铺,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正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组织。

3.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是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

4.商业保理公司:是指做进出口保理业务、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和相关保理业务咨询的公司。

5.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或授权、依法注册登记,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公布的,参与本地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等业务的公司。

6.区域性股权市场:又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

7.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公司制以外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牌照由央行下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8.投资公司:广义投资公司,是指汇集众多资金并依据投资目标进行合理组合的一种企业组织。既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投资银行、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等金融机构,也包括涉足产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各类企业。其业务范围包括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参加企业的创建和经营活动、提供中长期贷款、经营本国及外国政府债券、基金管理等,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行自己的债券、股票或基金单位,从其他银行取得贷款,接受委托存款等。狭义的投资公司,则专指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主体,这是依法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经由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定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来管理该公司的资产。

9.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经依法取得资格,以服务合作社生产流通为目的,由本社社员相互之间进行互助性信用合作的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坚持服务“三农”,着眼解决农业农村“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社员自愿,互助合作,风险自担;坚持立足农村社区,社员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坚持独立核算,规范运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10.社会众筹机构: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由发起人、支持者、平台构成。众筹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11.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是指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类型的交易场所。按照交易标的来分,主要包括:1、权益类(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2、大宗商品中远期类(包括农产品、化工品、贵金属等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3、其他标准化合约类(包括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附件2

公职人员牵涉“小额贷”问题情况报告表(一)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姓 名

性 别

政治面貌

所在单位

职务职级

身份证号码

填报人







配 偶







涉及地方金融业态范围

本人参与经营

管理情况

本人投资入股情况

配偶参与经营

管理情况

配偶投资入股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

公司名称+职务

公司名称+金额

姓名+公司名称+职务

姓名+公司名称+金额

典 当 行





融资租赁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区域性股权市场





融资担保机构





投资公司





开展信用互助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会众筹机构





地方各类

交易场所















支部书记签字: 本人签字:



公职人员牵涉“小额贷”问题情况报告表(二)

项 目

姓 名

性 别

政治面貌

所在单位

职务职级

身份证号码

共同生活子女1







共同生活子女配偶1







共同生活子女2







共同生活子女配偶2







涉及地方金融业态范围

本人参与经营

管理情况

本人投资入股情况

配偶参与经营

管理情况

配偶投资入股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

公司名称+职务

公司名称+金额

姓名+公司名称+职务

姓名+公司名称+金额

典 当 行





融资租赁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区域性股权市场





融资担保机构





投资公司





开展信用互助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会众筹机构





地方各类

交易场所





备注

1.有参与经营管理、投资入股情况的,应填写至填表日的现状。

2.基本信息中“姓名”包括现用名、曾用名;“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所有身份证号码。

3.如不存在上述情况,在每个范围对应的整治内容一栏填“无”;如表格内空间不够,可在表格后附单独情况说明,说明详细情况。











支部书记签字: 本人签字:



附件3

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线索查处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线索来源

姓名

工作单位

违规情况

处理结果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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