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心理辅导员是指在专(兼)职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各位教师。由于心理工作的特殊性,故对各学院心理辅导员的工作职责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保密原则。各学院心理辅导员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自己所接触到的学生隐私不得向任何亲戚或朋友等泄露。
第二条各学院心理辅导员定期参加校学生处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的培训和督导。学会识别学生心理问题,如“常见心理问题的识别”、“危机心理问题的识别”。
第三条各学院心理辅导员定期搜集本院学生的心理困扰问题,认真审核本院心理健康学生干部上报的《学生心理问题晴雨表》(每月两次),指定专人及时上交学生处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并就本学院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咨询中心的老师及时沟通、交流。
第四条各学院心理辅导员对学生工作处心理建康咨询中心和心理委员提供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信息要实行专人管理。(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所有信息不能列入学生考评指标。在本班学生毕业后及时把所有书面汇报材料进行集中销毁)。
第五条各学院心理辅导员负责对本院心理健康学生干部的产生进行考察,并对心理健康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各学院心理辅导员在对“危机心理问题”进行心理援助、干预时,若超出自身的干预能力范围,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与学校学生处心理咨询中心联系。
第七条各学院心理辅导员协助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做好本院一年一度新心理委员的培训、新生心理普查建档工作。
第八条组织开展本院的各项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并将有关活动的相关文件和影像资料上交至学生处并存档。
第九条 做好本分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年度总结。
学生工作部(处) 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