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全面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树立我院良好的学术风气,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和尊严,严明学术纪律,净化学术空气和环境,规范学术行为,鼓励科技创新,营造优良学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厅《bobapp官方下载 高等学校基本学术道德规范(试行)》(吉教科字[2012]6号)、《bobapp官方下载 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细则》(吉教科字[2012]4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所有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教学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通讯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中,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科研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或向新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相关信息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职称、学术兼职、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学生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字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四)标注不实的各级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当事人同意盗用其署名。 (六)请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七)一稿两(多)投,或变相(改头换面)一稿两(多)投。 (八)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九)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十)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院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 领导小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7—9人)组成,组长由院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院科研处。 第七条必要时,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部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的独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受领导小组的委托,负责相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四章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书面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接到举报后,领导小组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十条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领导小组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15个工作日内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 第十四条各分院(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参与调查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能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存在任何实际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五章处理和复议 第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将其审议通过的事实认定意见上报学院,由院长办公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形成书面处分决定。处分内容包括: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教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含人事关系解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在校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需要撤销毕业证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于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予以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在校学生和已毕业学生的毕业论文或直接涉及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中发现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参与事实认定,院长办公会依据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书面材料,根据本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学院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按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书中应明确处分期限。处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被处分人,将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合法权益。学院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合法利益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2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