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是高等学校办学思想、人才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高校教师师德师风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学风和学术氛围对于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有着重要意义。为进一步促进学院学风建设,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有力惩治,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中,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科研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或向新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相关信息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职称、学术兼职、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学生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字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四)标注不实的各级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当事人同意盗用其署名。 (六)请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七)一稿两(多)投,或变相(改头换面)一稿两(多)投。 (八)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九)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十)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和认定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书面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二)接到举报后,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15个工作日内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 (四)各分院(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参与调查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能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存在任何实际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三、不端行为的处理和复议 学院学术委员会将其审议通过的事实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形成书面处分决定。处分内容包括: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教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含人事关系解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在校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需要撤销毕业证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于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予以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在校学生和已毕业学生的毕业论文或直接涉及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中发现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参与事实认定,院长办公会依据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书面材料,根据本条例进行处理。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学院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学院的最终决定。按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书中应明确处分期限。处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被处分人,将从严处理。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合法权益。学院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合法利益的权利。 四、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3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