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践行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纪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信访办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 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和事前预防,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提 醒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党员干部本人或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提醒谈话分为一般性提醒谈话和具体问题约谈。
1.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指向不明确的;
2.反映问题不实而给予澄清的;
3.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专项检查、党风监督、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4.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难以查证核实的;
5.对于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
6.其他需要进行提醒的情形。
第五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一般由纪委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提醒谈话建议,列出提醒谈话人员建议名单,经纪委书记批准后组织实施。
正处级岗位领导干部(校内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由纪委书记进行提醒谈话;副处级领导干部由纪委副书记进行提醒谈话;科级干部、普通党员由纪委办公室主任进行提醒谈话。根据情况也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将相关材料报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实施党委、纪委共同约谈制度,就苗头性、倾向性主要问题以及需要落实的重大事项和责任实行党委、纪委共同约谈制度。具体工作由纪委组织实施。
第七条 提醒谈话的具体要求:
1.纪委办公室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约定谈话时间及地点。被谈话人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2.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可能存在或需要改正的问题,同时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3.对由举报引起的提醒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交给被谈话人。
4.谈话人填写《谈话记录单》(见附件),被谈话人在谈话结束时确认签字。
第三章 函 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外,可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1.群众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组织上认为须由本人说明、解释清楚的;
2.在干部日常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有关问题,须由本人说明的;
3.反映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应报未报或报告不实的;
4.上级组织转办信访件中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配合核实有关问题的;
5.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情况。
第九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函询,由纪委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函询建议,经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纪委办公室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要求函询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复,并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章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条 函询的具体要求:
1.纪委办公室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须按函询通知书的要求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经纪委办公室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
2.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纪委办公室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3.函询对象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或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或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纪委办公室可会同有关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4.纪委办公室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回复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5.纪委办公室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相关材料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诫 勉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反映或其他途径发现党员干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于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不够严格的;
2.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和学校工作部署不力的;
3.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5.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失察失误的;
6.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7.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8.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9.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10.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11.在经济责任审计或其他工作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12.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13.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可采取谈话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程序,依规依纪进行。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对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有党委或纪委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由纪委确定适当谈话人。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的具体要求:
1.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理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2.诫勉谈话一般由两人参加,一人主谈,一人记录。记录人认真填写《谈话记录单》,被谈话人在谈话结束时核实谈话记录内容后确认签字。
3.记录单载明下列事项:
(1)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2)谈话人、记录人姓名;
(3)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4)进行诫勉的事由;
(5)谈话的具体内容。
4.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2)进行诫勉的事由;
(3)对诫勉对象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4)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5)进行诫勉部门的名称;
(6)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5.对由举报引起的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不得将举报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交给被谈话人。
第十五条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优秀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谈话六个月后,纪委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党委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纪委要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警示教育作用。对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受委托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单位(部门),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谈话结束后需及时将相关材料报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党员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纪委办公室作为谈话、函询的组织实施机构之一,要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并适时与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沟通,将有关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反映所属机构领导班子问题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和函询。非党员干部需要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